close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通訊員/楊曉梅 周藝 黎智瑤)廣州市花都區山前大道北側路面一處坑窪路面上接連發生多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家屬控訴公路養護部門失職。近日,法院最終判決公路站賠償19萬餘元。
  2012年3月的一天清晨,家住廣州市花都區的司機黃先生駕駛一輛中型貨車沿花都區山前大道北側路面行駛,車至赤坭鎮國泰村路段時,突然遇到公路坑窪路面,黃先生急踩剎車,猛打方向盤,結果車輛碰撞路邊的路基後側翻,黃先生不幸死亡。
  黃先生的兒女認為,此事故地點從2011年起至2012年底已有至少5宗特大事故發生,但公路管理總站沒有及時修複或設置警示標誌,再一次造成悲劇發生,因此公路管理總站應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70%的責任。當年12月,黃某的父母及其兒女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廣州市花都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支付各項賠償款95.6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認為,該起伏路段未設立任何限速或警示標誌,也未採取必要的修補或防護措施,這種疏於管理的行為導致受害人操作失當以致事發,屬於本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因此,地方公路管理總站作為事發路段的管理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全案,判決被告廣州市花都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承擔20%的賠償責任,支付給死者家屬19萬餘元。  (原標題:遇路坑車翻人亡 公路站擔責2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b00bbwvv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